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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5年第三批)
KAIYUN开云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5-05-02 15:51:25KAIYUN开云浏览量浏览量: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运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少用强制措施“四张清单”精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通过“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既强化合规经营引导,又降低企业负担,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宽松的发展环境,现发布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减免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交办通知书,提示湖口县辖区内某药店经营的玻璃体温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查,该批次体温计已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现场无库存,该药店电脑管理系统上显示该批次温度计共30支,从2022年6月至10月分六次销售出库,货值金额共计15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票账货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合法合规渠道购进票据,且违法行为终了之日2022年10月距2024年11月案发时止已超过两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不予处罚。实施免罚制度,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净含量为200g的“**洗发露”1瓶,2024年12月24日,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非该公司生产,经核实,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2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对比了同一规格类型产品其他经营者的进购价格,涉案产品的进购价格甚至还更高,同时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购价格比之前进购同一规格类型产品的价格还要高,可以认为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涉案产品是假的且是从正规合法的地方进购的产品,价格也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合法取得,且没有违法所得,上述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第50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深入落实市国家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但“免罚”不等于“免责”,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

  【案情简介】2025年3月,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档白酒市场检查,并邀请相关公司打假专员陪同辨认。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彭泽县某烟酒行内三瓶**白酒判定为假冒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予以确认,当事人提供不了所进批次白酒的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供货商相关资质等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于2025年3月对该烟酒行立案查处,依法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三瓶,并从轻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白酒类商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常见饮用食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公众健康。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通过合法渠道购进白酒类商品,确保其来源正规,保留购销台账,做好白酒类商品购进验收记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邀请专业打假专员确保了高档白酒市场合法合规运营,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7日,都昌县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5包“**牛油火锅底料”和5罐“**豆豉油制辣椒”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涉案商品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100元,无食品安全事故,且首次违法,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不大,并主动下架涉案商品,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但食品经营环节众多,涉及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且主要是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容易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给予这些经营主体一定的容错空间,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注重情理法结合,轻微免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肉花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办案机构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全面推行服务型监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帮助广大经营主体纠错减负,较好地达到了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目的。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瑞昌市局南义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九江市瑞昌市纵深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排查工作》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靠墙货架第三排发现了三瓶过期的**米酒,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经查,上述三瓶过期的**米酒是2023年10月从浔阳区某批发部购进的,现场检查时只剩下3瓶。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系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货值不超过500元,未产生危害性后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超保质期食品进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首违不罚是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柔性执法政策,依据总局免罚清单对当事人给予了免罚处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执法温度。瑞昌市局对首违不罚的贯彻落实既体现了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维护法律权威,也能够帮助小微个体认识法律红线,避免因轻微失误导致经营困难,助力经济健康发展,最终推动社会共治与法治进步。

  【案情简介】2025年1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春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进门右手边第一个货架最上面一层的“**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保质期365日,共计18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所得仅6.4元,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主动销毁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既保证社会公正,又让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2025年2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了3包外包装标签未标明配料表等事项的大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行为发生在经营销售环节,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发现问题后,已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实施免罚制度,让行政执法更具人性化和温度,给予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容错纠错机会,避免因一次无心之过带来严厉处罚,能减轻广大经营主体负担,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市场活力,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园区羽绒服企业摸排过程中,在某工厂发现工人正在加工带有“**”及图标的鞋面,现场未能提供“**”及图标的商标授权相关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未经持有商标人授权的商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扣押鞋舌400个,“**”标志4000个。2025年1月,某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和公证书及相关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材料,证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修县某工厂未获授权的事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加工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了“**”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一编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侵权案件的从轻处罚绝非放纵侵权,而是通过精细化裁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留出合理空间。

  【案情简介】2025年1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糕点店进行春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门口货架中部摆放6桶麦芽糖,食品外包装无标签信息,未见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主动下架无标识标签的商品,2025年1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

  【典型意义】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既保证社会公正,又让经营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楼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厨房内的货柜上有某公司生产的“白胡椒粉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克/瓶,已开封使用;某公司生产的“**花椒粉”1瓶,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3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4g/瓶,已开封使用;某公司生产的“**蒸鱼豉油”1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4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9升/瓶,已开封使用。检查当日上述食品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涉案财物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1.0版)》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虽然严格执法是必要的,但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给予适度的容错和纠错空间,有助于经营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因小错而面临的重罚,从而鼓励其自我约束和合法合规经营。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至今,除本次投诉举报外,未接到关于使用在当事人处购买电暖宝而造成影响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投诉举报等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近5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型违法的行政处罚,属首次违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同时向当事人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实施减免罚制度通过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包容的发展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法治效果的双重提升。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转变执法理念,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注重情理法结合,轻微免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前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食品“无骨凤爪”,2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到期未及时补办等问题。立案前,当事人已将食品“无骨凤爪”从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下架,2名从业人员已进行体检。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领域初次违法;当事人被调查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将无骨凤爪下架,主动改正、终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人出具《和解函》,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办案机构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国家一揽子增量政策 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 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较好地达到了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目的。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粮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较少且过期食品未售出,同时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免罚”免的是处罚,暖的是人心,本案中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一方面保障了食品经营者在经营环节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食品经营者更加规范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利于从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kaiyun中国网页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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